《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出台 —— 新疆计算机行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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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出台

时间:2017-12-29来源:作者

      新疆公安厅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自治区重要领导和公安厅主要领导关于加强“低慢小”目标安全管理,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重要批示精神,本着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先期预防、明确各级职能、推动联合监管、确保低空空域、重点目标区域、强制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动政府落实《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立法工作等事宜。
目前,该《规定》通过征求自治区各厅(局)级单位,各州、市、地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意见建议,综合组织召开主要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规定》研讨会议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等情况,经自治区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研讨审定修改,已基本形成《规定(草案)》,且相关重点内容仍在臻于完善。
该《规定》主体内容共分总则、职责任务、日常管理、区域管理、飞行管理、防范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章节。条款具体内容可概括“十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的定义,特别是将其他需要管控的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纳入了管控范围。

二是明确了单位、个人购买民用无人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2017年5月16日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同时进行实名登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了单位、个人持有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需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地面管控措施要求。

三是明确了自治区厅(局)级各主要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能任务。特别是拟建立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联合管控协作机制,重点协调解决涉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安全管理等重大问题。

四是明确了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的产品技术规范,重点强调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改变设置的措施等。
五是明确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的单位(企业)、个人应当建立相关台帐制度以备查验的相关管控措施要求。

六是明确了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违法违规飞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时公安机关或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拦截、捕获、击落等紧急处置措施。

七是明确了违法违规飞行活动的几种主要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2.未按申报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3.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4.未经批准在禁飞区域和管控区域飞行的;
5.无空域主管部门批复飞行计划相关材料、操作人员无安全驾驶飞行证书或驾驶证照等;
6.单位、个人持有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未在批复指定区域内飞行的。

八是明确了自治区划设禁飞区域、管控区域、自飞区域加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的相关管控措施要求。特别是明确了禁飞区域、管控区域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有关详情请可查阅天山网2017年5月17日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新疆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

九是明确了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的法律责任追究。特别是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并实施飞行活动的,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相关信息的,虚假注册登记信息的和涂改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十是明确了社会行业组织、航空航模运动协会等其他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发挥主体作用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该《规定》将会为积极推动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产业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社会行业管理,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确保公共安全、低空空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涉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物)违法飞行等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